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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闫亚军与张秋伟、钱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亚军,张秋伟,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闫亚军,女,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秋伟,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钱涛,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闫亚军与张秋伟、钱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张秋伟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钱涛名下的房产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