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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安宝机械制动材料有限公司,祁志军,王静,刘月明,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A座五层、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844514X0。法定代表人:李继栓,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4504-0。法定代表人:祁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新世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4540720P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安宝机械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万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5542432XG法定代表人:巩俊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祁志军,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月明,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祁丽,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安宝机械制动材料有限公司、祁志军、王静、刘月明、祁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5323120.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