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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文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4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明,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18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文明与邱某、罗某、刘某1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皖A×××××号客车。2016年6月18日早晨,刘文明因家庭矛盾致情绪失控,驾驶皖A×××××号客车从涡阳县石弓镇往濉溪县临涣镇方向行驶,驾驶期间,刘文明为发泄不满,刘文明故意拉住客车手刹又猛踩油门,至临涣镇夹河村雷庄202省道余大桥西侧,因其故意采用的错误驾驶方式致客车驾驶室起火并引燃全车。经鉴定,该车被毁部分价值182540元。另查明: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文明向濉溪县公安局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6年6月20日,被害人邱某、罗某、刘某1出具谅解书对刘文明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拍照,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合肥市华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被害人邱某、罗某的陈述,证人刘某2、雷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文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文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刘文明的犯罪情节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 凯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莹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