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9252张玉明与李卫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李卫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9252号原告:张玉明,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李卫忠,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张玉明与被告李卫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卫忠支付原告工资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比较熟悉,被告在岚皋做装潢生意,原告是木工,所以就去给被告李卫忠打工。2016年底,被告没有支付工资给原告,2017年2月4日,经结算被告出具工资结算清单一份,共结欠原告工资24000元。后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被告李卫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李卫忠及岚皋双宇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工资结算单一份,内容为“经结算共欠张玉明2016年度木工工资贰万肆仟元正整(¥24000.00)。以上事实,有工资结算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卫忠结欠原告张玉明工资24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工资结算单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李卫忠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李卫忠支付劳动报酬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卫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应权利,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忠应给付原告张玉明劳动报酬2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卫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印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