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954号原告:葛某某被告:商某某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葛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