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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牛照军与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照军,杨建华,河南省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66号原告:牛照军,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枢、张云,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华,男,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尉氏县。第三人:河南省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广场A座21层211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锦旗。原告牛照军诉被告杨建华、第三人河南省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牛照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照军负担,剩余6947元退回原告牛照军。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