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爱辉、李国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辉,李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爱辉,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李国保,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辉与被执行人李国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国保的银行存款¥620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保银行存款¥6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旷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