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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咸阳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陈阳寨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智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某公司,住所地:咸阳人民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姚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第三人陈民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