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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任家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家坤,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6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7月7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家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家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任家坤到新乡市北干道与学院路十字路口北边路西的一家擀面皮店内吃饭,因占道经营问题,被告人任家坤与新乡市牧野区城管队员发生口角并互殴。2017年3月10日15时许,在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东侧,被告人任家坤纠集其儿子任某等人将被害人郝某、张某、李某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郝某因外伤导致上唇部穿透创,皮肤瘢痕长度达1.2cm,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因外伤导致头皮挫裂伤、腰部皮肤裂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头皮擦挫伤、腹部皮肤裂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7年8月5日,被告人任家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郝某、张某、李某11万元,并分别取得了被害人郝某、张某、李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家坤在公共场所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任家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任家坤到新乡市北干道与学院路十字路口北边路西的一家擀面皮店内吃饭,因占道经营问题,被告人任家坤与新乡市牧野区城管队员发生口角并互殴。2017年3月10日15时许,在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东侧,被告人任家坤纠集其儿子任某等人将被害人郝某、张某、李某殴打致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郝某因外伤导致上唇部穿透创,皮肤瘢痕长度达1.2cm,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因外伤导致头皮挫裂伤、腰部皮肤裂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头皮擦挫伤、腹部皮肤裂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7年8月5日,被告人任家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郝某、张某、李某11万元,并分别取得了被害人郝某、张某、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任家坤的照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任家坤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任家坤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3、现场图、现场照片。4、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0日15时许,卫东分局防控车将任家坤带到治安管理大队移送案件,接警后卫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询问任家坤对自己叫人打架的事实不承认,有拒绝、抗拒、不配合行为。5、视听资料。6、打架过程视频截图。7、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郝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8、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的伤情。9、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任家坤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郝某、张某、李某11万元,并分别取得了被害人郝某、张某、李某的谅解。1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下午3点多,其和城管副主任李某1等人在学院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检查,李某1接到城管科长贝某的电话,贝某说在学院路与东风路交叉口有城管队员被人用刀捅伤了,其和李某1就开车到了现场。到现场后其看见有四个城管队员分别捂着头、捂着肚子,脸上、手上和地上都有血迹,其还看到有三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孩骑着一辆摩托车往北走了。后办事处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陆续赶到,在场的人说现场有一个喝酒的男子和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是主要组织者,其听后就让人打了120和110,并让人拉住这两个人不让走,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和救护车就到了,救护车将受伤的人员拉到医院,民警将两名男子带到了派出所。11、证人尚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下午两点多,办事处的城管队按照要求到辖区对占道经营进行清理,其和郝某一辆车,走到学院路与宏力大道交叉口向北50米左右时发现路西有一个裁缝店在店外占道经营,其和郝某就下车,其去劝店老板把摊收到室内,郝某在一边接电话,这时一个喝酒的男子过来就伸手打了郝某脖子处一巴掌,后郝某就和男子发生了冲突,郝某推了男子一下,男子就一下坐地上了,这时其他执法队员就把男子劝走了。其和郝某就开车去了学院路某超市门前去清理,其看到贝某、赵某、贾某在路西清理。这时其看到喝酒的男子在超市门前站着,他旁边还有四五个年轻人,过了一会儿又过来四五个年轻人,后对方就过来了,喝酒男子一脚跺在郝某肚子上,还用手掐着郝某的脖子,然后他们二人就打了起来,和男子一起来的男子也动手了,其跑到路西的修锁处拿了一把板凳,当时也不知道谁把板凳夺走了,其就往路东去,过去的时候看到一个男子用刀朝郝某的胸口捅,但被郝某用手挡住了,另一个男子拿烂啤酒瓶往郝某脸上捅,捅到郝某上嘴唇的中间处,当时血就留了出来,随后对方就打车往北跑了,其这边拽住了喝酒男子和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1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牧野区东干道办事处城管科的工作人员,2017年3月10日上午接到通知说下午有检查,下午14时30分许,单位在学院路和东风路上对占道经营进行清理。在巡逻时其看见在东风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南角一个修锁的门店门口有六七个男子要打一个男子,其和贝某、贾某就开车过去,那六七个男子说认错人了,说要找郝某,他们看其这边没有郝某就往十字东北角走了。一会儿郝某带着他的人也到修锁店门口了,其问郝某刚才怎么回事,他说刚才有个穿红衣服的人喝多了打了他一巴掌,然后郝某和其这边几个人就去十字对面东北角某超市找那些人想把事情说清楚。到了以后穿红衣服的男子就跺了郝某肚子一脚,然后双方就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那些人往东跑了。其看围观的群众比较多,就自己一个人往西边走了,走到西北角中国银行时看见超市那边又打起来了,就赶紧拨打110,其到超市时已经不打了,单位领导也来了,其这边城管有四个队员受伤了。13、证人贝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下午,东街办事处接上级通知说下午领导到学院路看市容市貌,下午15时左右,其和赵某、贾某开车就到辖区进行检查。走到学院路与东风路交叉口时看到西南角有七八个年轻男子,当时其也没有在意就沿着学院路往南走,走到宏力大道口时,打电话说检查团过去,然后其三个人就开车沿学院路往北走,返回到学院路与东风路交叉口时看到那些年轻男子和西北角修锁的在发生争执,其就上前了解情况。在修锁店门口站了有十分钟左右,那些人也走到了路口的东北角,这时其这边的另外两辆巡逻车也来了,到了路口的西北角,当时有巡逻车停放到东北角的位置,对方过去踢巡逻车,并向其这边的人招手,其这边的人就过去,其当时走在后面,有一个穿浅红色外衣的男子踹了郝某一脚,把郝某踹倒在地上,然后郝某就和该男子打了起来,其这边的队员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对方一个比较胖的男子直接把其摔翻在地上,其看到对方有人拿着砖头朝郝某、张某、李某头上乱砸。这时对方又过来七八个人,中间有个男子把手中一个啤酒瓶往地上一摔,把啤酒瓶的底部敲掉,拿着烂瓶口处往郝某身上扎,把郝某的右手大拇指根部砸烂流血了。其中一个男孩儿把衣服脱了,把郝某踹倒了,还用砖头砸郝某、张某和李某,其的无名指也被砸肿了,穿浅红色外衣的男子和另外两个人把郝某他们追到某超市门前停车场内,这时对方说有人报警了,有三个年轻人骑一辆助力车往北走了,其这边就控制穿红衣服的男子和另一个穿大红衣服的男子,后来派出所和救护车就到了。14、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有领导来辖区检查市容市貌,办事处安排把不按规定出摊的摊位清查一下,然后其和贝某、赵某三人一辆车到辖区清查。大概下午3点左右,当转到东风路与学院路交叉口看到在路口的西南角有一个修锁的门前围着很多人,其这边就下车去看怎么回事,好像是七八个年轻人想打修锁店的人,其听对方的话音好像是针对城管。这时其这边一辆巡逻车从东边转回来了,就把车停放在东风路和学院路东南角。对方七八个男子就往巡逻车跟前去,其这边一看情况不对就往路东走,还没有走到路中间就看到双方打起来了,对方一个男子往其这边跑,其就上前拽男子的衣服,把男子的衣服拽烂了,男子到一边了,其也到一边给领导打电话汇报,打完电话后走到路东边看到有瓶渣就报警了。这时又过来一辆出租车下来些人,其中一个男子拿了一把匕首扎了其这边两个队员,男子扎完就跑了,其这边的人也到了,还控制住两个人,后来救护车和警车也到了。15、证人尚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牧野区城管局的合同工,现在借调到东干道办事处城管科上班,2017年3月10日下午市领导到单位辖区检查市容市貌,领导让下去清查。下午2点多其和李某、张某三人开着巡逻车去检查,在走到学院路与东风路交叉口时被五六个男子拦住了。其中有一个年龄40多岁喝酒的男子,另外几个年轻男子跟着他,这时队长郝某也过来了,年龄大的男子就拽着张某肩膀处的衣服,郝某上前制止,男子就用拳头照郝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其这边就上前拦,对方的年轻男子就上来打其这边的人,其被两个人按倒在地上,其从地上爬起来往路对面跑了,跑到一个开锁的店门口站着,当时围观的人比较多,其距离他们有40多米远,他们是如何打的没看清楚,停了一会儿他们就不打了,打架的几个男子上了辆出租车往北走了。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干道办事处的城管队员,2017年3月10日下午接单位领导通知说下午有个迎接检查的任务,两点左右其和郝某、张某、李某、尚某1、尚某2六人开了两辆巡逻车开始巡街检查,当时其和尚某2、张某、李某一辆车,从建设路附中门前检查完后就开车沿着学院路往南走,在行至某超市时被几个年轻人拦住了,对方就开始打,其这边也还手了,他们中间有人拿刀,有人拿砖头朝其这边乱打,有人报警了,他们就跑了。1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学院路与宏力大道交叉口往北50米路西开了一家擀面皮店,2017年3月10日其的一个熟客任家坤去店里吃饭,他自己一个人喝了酒,要吃饺子。大概两点左右,其进里面下饺子了,等其下好饺子出来没有看到任家坤,在店门前其看到任家坤满身是土,身上还有脚印,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让人打了,随后任家坤骑上电动车沿学院路往北走了。其害怕他出事就骑车跟了过去,其沿东风路往东找了有五六分钟没有找到,就拐了回来,到了东风路与学院路口看到任家坤在马路中间躺着,一群人用脚朝他身上乱跺,其就上前抱着打任家坤的人往一边拽,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就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了。18、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东干道办事处的城管,2017年3月10日下午,办事处有一起迎接检查的任务,办事处让下去清查不按规定出摊的摊位,当时其和尚某1是一组,下午两点多其二人开着一辆电瓶警车去清查,走到学院路与宏力大道西北角时发现有一个做衣服的摊位没有搬进去,当时没有人,但上面有联系电话,其就让旁边的一个商户打电话说让下午不要出摊。这时从北边过来一名喝醉酒的男子,男子一过来就打了其一巴掌,其就推了男子脖子一下,把男子推一边就走了,后又继续开车清查,当回到学院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其刚下车看到刚才打其的男子和六七个年轻男子在十字的东北角,他们一见到其,喝酒的男子就一脚跺在其肚子上,将其跺倒在地,其爬起来后就和喝酒的男子打,这时其他的年轻男子就上来打其,他们其中有人用砖头砸了其的头部几下,还有人用烂啤酒瓶头把其右手大拇指扎流血了,喝酒男子用啤酒瓶朝其的脸扎来,正好扎上嘴唇的正中间,把上嘴唇扎烂了,当时就流血了,正在打时对方又过来几个人,过来后将其的同事打跑了,就剩下其和张某、李某,一个男孩用砖头朝其的脖子下面砸了一下,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19、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办事处的城管,2017年3月10日下午两点多其和尚某2、李某巡逻到学院路与东风路路口,其看见学院路西侧便道上站着很多人,单位副主任贝某和赵某也在,其三人下车看见单位的一辆巡逻车停放在东风路某超市旁边。车旁边站着六七个男子,其中一个穿浅红色外衣40岁左右的男子在用拳头砸巡逻车的左后侧玻璃,其就和郝某、贝某等八人准备过去,还没走到巡逻车跟前对方就过来了,穿浅红色外衣的男子就开始骂郝某并抬脚踹了郝某肚子一脚,对方的年轻男子就上来打,对方有人拿砖头,有人拿啤酒瓶,还有人拿刀,打的过程中其的头左侧被一个穿睡衣的男子砸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其把穿睡衣的男子按翻在地上,这时其感觉腰部微微一疼,穿睡衣的男子就跑了并上了一辆出租车,另外三四个男子也上了车走了,后来其就被送到医院了。2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办事处城管科上班,2017年3月10日下午其和张某、尚某2三人一辆车巡逻到学院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时,看见学院路西侧便道上站着一群人,其单位的几个同事也在,其几人就下车看见路东侧停放巡逻车的地方有一个穿浅红色外衣的40多岁男子和几个年轻男子站在那里,中年男子用拳头砸巡逻车的玻璃并跺了车两脚,赵某说去协商一下,其几个人刚走过去时穿浅红色外衣的中年男子就骂郝某并一脚跺在了郝某胸口,郝某就与中年男子打了起来,和那个男子一起过来的四五个年轻男子就开始围着郝某打,其几人赶紧上去劝阻时对方又过来十多个人,手里还拿着玻璃瓶、砖头和匕首,对方一过来就开始打,有两个人拿着砖头砸其头右侧和后脑勺各一下,另一个拿着匕首向其肚子上捅了一刀,其拿东西捂住伤口就往马路西边跑了,路东怎么打的其不清楚,后来其就被送到了医院。21、被告人任家坤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10日其去朋友刘某2开的擀面皮店吃饭时,城管让搬东西,刘某2正在忙,其就跟城管郝某说稍等会儿,郝某就冲其说脏话并对其动手,之后他们就离开了。其就喊了其儿子及战友等人去找郝某,对方有七八个人,后双方就动手打架了,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家坤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家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郝章勇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