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海军与杨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军,杨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05民初1962号原告:海军,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吴忠市。被告:杨秀福,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原告海军与被告杨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军与被告杨秀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秀福偿还海军借款9350元,支付利息5000元,车费500元;2、诉讼费用由杨秀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日,杨秀福向海军借款9350元,杨秀福于当日向海军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至2016年4月1日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杨秀福一直未偿还借款,下欠利息5000元未支付,海军为索要欠款花费车费500元,杨秀福共计欠款14850元。海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杨秀福辩称:其并未向海军借钱,海军开的麻将馆,其在麻将馆打麻将,欠的海军的帐。现在欠他的钱,按照条子上载明的数额,还了2800元钱,还欠6500元钱,但是,其现在没钱偿还海军。2013年,海军找其索债的时候,还殴打了杨秀福。海军现在已经将债务纠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海军为证明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杨秀福进行质证: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2013年3月1日杨秀福向海军借款9350元,至今未偿还借款的事实。杨秀福质证表示借条不是其出具的,条子里面的内容都是海军书写的,包括借条中的”杨秀福”的名字也不是其书写的,但”杨秀福”及”金额”上面的指印是其按捺的。证据二、过路费票三张、加油票两张,证明海军为向杨秀福索要欠款支出过路费等费用500元的事实。杨秀福质证表示该组证据与其无关,其不予认可。证据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日,杨秀福向海军借款,海军当场给了杨秀福现金8000元,因为两人之间还有1000多元的债务没有处理,因此海军让杨秀福出9350元的借条,杨秀福说不会写字,因此刘某某在事先打好的借条中填写了相关内容,杨秀福在借条上按了手印的事实。杨秀福质证不予认可,但确认借条中”证明人刘辉”即是刘某某。杨秀福针对其答辩意见,提供汇款收据一张,证明杨秀福曾向海军偿还欠款2800元的事实。海军质证对还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所还2800元为两人之间的其他债务。结合海军、杨秀福的质证意见及法庭调查、谈话笔录中海军、杨秀福、刘某某的陈述,本院对海军、杨秀福所提供证据认证如下:对于海军所提供的借条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借条确非杨秀福出具,杨秀福仅在借条中的”杨秀福”、”9350”、”玖仟叁佰伍拾”上按捺了手印,本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对于海军提供的过路费、加油票,杨秀福虽质证不予认可,但鉴于该组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与海军至法院立案、开庭时间吻合,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杨秀福提供的汇款收据,虽然数额仅为1000元,但海军对杨秀福偿还28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杨秀福还款28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秀福曾欠海军9350元,2013年3月1日,海军机打借条一张,要求杨秀福填写内容,书写借条,杨秀福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遂找人代写,杨秀福在借条的”杨秀福”、”9350”、”玖仟叁佰伍拾”上按捺指印,证明人刘某某在借条中签”刘辉”并按捺手印,证明人海银河在借条中签字、捺印。杨秀福曾向海军偿还欠款2800元,下欠款项至今未偿还,海军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借条虽不为杨秀福书写,但杨秀福在其姓名及欠款金额上按捺手印予以确定,且杨秀福对欠海军9350元未偿还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海军要求杨秀福向其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杨秀福曾向海军偿还欠款2800元,故杨秀福还需向海军偿还欠款6550元。海军虽陈述,杨秀福偿还的2800元是偿还的二人之间的其他债务,但鉴于并未提供证据对该事实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海军的该陈述不予采纳。杨秀福虽辩称,该欠款为赌债不应予以支持,但鉴于其并未提供证据对该辩称意见予以佐证,且其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杨秀福的该项辩称亦不予采纳。对于海军主张的要求杨秀福向其支付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借条并非杨秀福出具,杨秀福仅在借条的姓名及欠款金额上按捺手印,借条的还款期限、逾期滞纳金部分,杨秀福并未按捺手印予以确认,因此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逾期滞纳金的约定对杨秀福并无约束力,故本院对海军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海军主张的要求杨秀福承担其为追索欠款支出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款借据中对该费用的承担未予约定,海军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秀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海军欠款6550元;二、驳回原告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海军、被告杨秀福各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韩雷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闫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