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3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全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全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7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全华,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2017年8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全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某、被告人沈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沈全华与吸毒人员蒋某事先电话联系约定在本市海曙区卖鱼路东北饺子馆内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小包。当晚8时许,被告人沈全华在约定地点将二小包净重1.5177克的N一异丙基苄胺贩卖给蒋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沈全华身上查获净重0.7596克甲基苯丙胺一包、毒资人民币700元、手机一部。以上事实,被告人沈全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毒品上交清单,毒品、购毒款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甬公鉴(理化)字[2017]355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视频资料,手机通话、聊天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全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沈全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全华在贩卖毒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全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全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甲基苯丙胺0.7596克、N一异丙基苄胺1.5177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东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