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鲁1321刑初5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8日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献贵、孟庆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18时25分��,被告人王鹏酒后驾驶鲁Q×××××号“吉利牌”微型轿车沿沂南县城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石官庄村路段时,与沿白石官庄村“村村通”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Q×××××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人王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王鹏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鹏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王鹏的供述,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连正达司鉴中心[2017]毒鉴字第030号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鹏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兆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