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涛与邹怀文、李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涛,邹怀文,李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258号原告:胡涛,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抚州市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邹怀文,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抚州市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联,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枝峰,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县。原告胡涛诉被告邹怀���、李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涛自愿撤回对被告邹怀文、李枝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依法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胡涛负担。审 判 长 程青峰人民陪审员 伊保金人民陪审员 李庆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