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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盛新与青海可可西里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新,青海可可西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667号原告:盛新,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青海可可西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邱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山,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系该公司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1981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系该公司职工,住,原告盛新诉被告青海可可西里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新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新撤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盛新负担。审判员  叶应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