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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花垣伴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香、彭峰、田峥、彭瑶、彭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保23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号。负责人:谢建国,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花垣伴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花垣县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彭峰。委托代理人:向少山,系银行职工。被申请人:黄金香,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花垣县。被申请人:彭峰,男,1985年3月20日生,土家族,住花垣县。被申请人:田峥,女,1988年12月10日生,土家族,住花垣县。被申请人:彭瑶,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花垣县。被申请人:彭顺武,男,1951年5月16日生,土家族,住花垣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花垣伴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香、彭峰、田峥、彭瑶、彭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诉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花垣伴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花垣县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被申请人彭峰在花垣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西州分行的活期账户,被申请人田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西州分行的活期账户,被申请人彭顺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西州分行的活期账户存款共计3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相应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湘3101民初150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花垣伴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花垣县支行账号:18840901040008271中的300万存款予以冻结。本保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执保233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