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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润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润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2488号罪犯高润敏,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润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认为,罪犯高润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高润敏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润敏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7年1月至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润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润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王业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利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