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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钟先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先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23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先法,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东莞市中堂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先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先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钟先法醉酒(经检验,钟先法血液样本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7.81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村往中堂镇东向村行驶。驶至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钟先法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遵守相关规定,经传讯不到案,后擅自离开东莞市,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9日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先法当庭予以供认并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等物证照片,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网上资料核查、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督促被取保人归案通知、传讯通知书,被告人钟先法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先法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先法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先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钟先法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钟先法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钟先法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钟先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先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羁押9日,扣减9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树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跃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