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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017)黔0329执385号#U00ac_罗书成、罗明、罗应龙、罗应会、罗应芳、罗应齐、罗应霞、罗园与熊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罗应龙,罗应会,罗应芬,罗应齐,罗应霞,罗园,罗书成,熊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罗明,男,生于1965年2月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罗应龙,男,生于1956年9月2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罗应会,女,生于1963年4月2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罗应芬,女,生于1967年7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罗应齐,女,生于1961年4月1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罗应霞,女,生于1951年3月2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罗园,男,生于1973年1月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以上申请���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书成,系上述七申请执行人的父亲。申请执行人:罗书成,男,生于1930年9月1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熊裕兰,女,生于1969年11月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罗书成、罗明、罗应龙、罗应会、罗应芳、罗应齐、罗应霞、罗园申请执行熊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87.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找到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熊裕兰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且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黄培江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景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