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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郭子金与郭新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金,郭新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民初2345号原告郭子金,男,192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郭新爱,女,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子金与被告郭新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子金、被告郭新爱及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四个子女协议赡养原告,被告领取原告房款40000元。因原告与被告吵架,被告丈夫殴打原告,被告对此不管不问。2017年1月8日被告不让原告在四女儿家,把原告送进敬老院,后在四女儿家被告逼着原告去养老院。请求被告偿还卖房款40000元并归还退休证、转业证、户口本、医保卡及南下纪念章,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郭新爱辩称,我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从2016年5月18日开始,在被告家住了2个月20天。40000元不应退还。原告的退休证、转业证、医保卡、南下纪念章在被告处,同意归还。户口本和身份证不在被告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原告和四个子女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四个子女轮流扶养原告,每人1个月,自2016年5月18日起执行。被告认可被告退休证、转业证、医保卡、南下纪念章在其处,不同意归还40000元房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退休证、转业证、医保卡、南下纪念章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卖房款40000元,因与扶养协议有关联,原告并未就该协议提出主张,应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新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子金退休证、转业证、医保卡、南下纪念章。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郭新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