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陆媛、王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陆媛,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赵陆媛,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陆媛与被执行人王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玉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