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勇兵、何福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勇兵,何福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2361号原告: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河北新区建设发展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兵,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何福霞,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898号。原告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兵、何福霞、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83元,减半收取3443元,由原告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婧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