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延辉与张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辉,张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1985号原告:张延辉,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子龙,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昝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辉诉被告张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张延辉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郭芳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