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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延辉与张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辉,张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1985号原告:张延辉,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子龙,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昝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辉诉被告张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张延辉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郭芳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