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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鑫球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方亮、李元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鑫球玻璃有限公司,李元祥,李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71号申请人:南京鑫球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15444-5,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古遗井村。法定代表人:陈金云,南京鑫球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亮,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南京鑫球玻璃有限公司法务,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李元祥,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李方亮,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鑫球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元祥、李方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元祥、李方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发回重审,申请执行人因此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戴祖庆审 判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