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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将货款14600元、违约金1460元、诉讼费82.5元,共计16142.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