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才伟与被告吕振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才伟,吕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01民初1947号原告:袁才伟,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吕振刚,男,30岁左右,汉族。原告袁才伟与被告吕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袁才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才伟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才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原告袁才伟负担。审判员孙晓东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