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久林、葛晶平等与曹凤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林,葛晶平,曹凤林,王飞,刘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332号原告:张久林,男,194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葛晶平,女,194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曹凤林,男,年龄不详,司机,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王飞,男,年龄不详,司机,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刘军,男,年龄不详,司机,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林、葛晶平与被告曹凤林、王飞、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林、葛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久林、葛晶平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春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