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崔相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相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79号罪犯崔相吉,男,1962年10月8日生,朝鲜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相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6526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7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崔相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崔相吉在龙井市河西街梨树居9组的自家睡觉时,因同村金光浩来自己家酗酒而不满,进屋取尖刀出来照金光浩的胸部、后背部刺数刀,并将金光浩抬到自家储煤仓库内,致被害人金光浩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1.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相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相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