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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朝英与陈会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英,陈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英,女,1965年10月8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被执行人:陈会银,男,1967年10月8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朝英与被执行人陈会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朝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朝英向本院撤销的申请,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朝英核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利诱等非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521民特49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郭栋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