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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4567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5日生,住项城市。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6日生,住项城市。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