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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艳军与周玉梅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军,陶涛,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财保92号 申请人:刘艳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 被申请人:陶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方石坪镇。 被申请人:周玉梅,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方石坪镇。 申请人刘艳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陶涛、周玉梅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刘艳军用自己所有的越野车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陶涛、周玉梅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扣押申请人刘艳军所有的越野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艳军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广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