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0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成平湖路。法定代表人:张存红,总经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明娜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