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战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战国,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7年4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韩知晓,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战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营军、万红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战国及其辩护人韩知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战国驾驶豫H×××××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朱冰线鑫珠春矿油库门口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人陈某撞倒碾压,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14日,经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中站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战国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战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3月23日,王战国家属与受害人陈某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战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战国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战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战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战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战国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战国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战国驾驶豫H×××××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朱冰线鑫珠春矿油库门口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人陈某撞倒碾压,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14日,经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中站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战国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战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3月23日,王战国家属与受害人陈某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战国家属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40000元(含车主先行垫付丧葬费20000元),陈某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战国从轻、减轻处罚。同日,王战国家属支付陈某家属40000元。另查明,豫H×××××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259388元。2017年10月23日经焦作市马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战国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王战国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驾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证实王战国2006年10月16日初次领取驾驶证B2以及其驾驶的车辆信息。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战国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4、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豫H×××××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预付被害人陈某家属20000元。5、到案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王战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6、赔偿谅解协议书、收到条,证实王战国家属与陈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40000元的事实。7、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款收据,证实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259388元的事实。8、焦作市马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战国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二、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王战国是其聘用司机,王战国发生交通事故后给其打电话,其让王报警的事实经过。三、被告人王战国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2月9日,王战国驾驶豫H×××××号大货车在倒车时将一个女子碾压以及报警的事情经过。四、鉴定意见1、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一份,证实陈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颈髓损伤、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2、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证实王战国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酒精含量为0。3、2017年2月13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意见书,证实豫H×××××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转向、照明装置现时状况符合要求。五、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2017年2月9日12时20分左右,豫H×××××重型自卸货车在中站区朱冰线鑫珠春矿油库门口路段,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相互印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战国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并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战国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战国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战国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战国经焦作市马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战国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战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 伟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人民陪审员 买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