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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清正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228号申请人:黄清正,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中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XX,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担保人:黄民建,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清正与被申请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清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住房(产权证号:城区**)及位于中江县的房屋(产权证号:城区**)进行查封。担保人黄民建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宝马XX型小型轿车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住房(产权证号:城区XX,建筑面积157.41平方米)及位于中江县的房屋(产权证号:城区XX,建筑面积506.4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XX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出租等。二、对担保人黄民建所有的车辆XX号宝马XX型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黄民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黄清正负担。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