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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财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文明、曹永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文明,曹永江,连运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财保235号申请人路文明,男,汉族,1951年5月22日出生,住魏县。被申请人曹永江,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魏县。被申请人连运炜,男,汉族,住魏县。申请人路文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永江驾驶的连运炜所有的冀D×××××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曹永江驾驶的连运炜所有的冀D×××××小型轿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期限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栗运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