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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席梅与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席梅,杨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王席梅,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杨晓勇,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王席梅与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王席梅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杨晓勇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席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46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晓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5.25元、执行费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晓勇于2017年10月16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王席梅借款10000元;于2017年10���26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王席梅借款246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5.25元、执行费8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