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与曾童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曾童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9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住所地南丰县新建路。法定代表人:姚年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男,系支桔城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曾童飞,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与被告曾童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火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