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宁与张方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张方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齐书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3569号原告李宁,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柴克云,河北客永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方超,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该公司职员。被告齐书学,男,195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宁诉被告张方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齐书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宁及委托代理人柴克云,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松,被告齐书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方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6月6日4时,齐书学驾驶宇通牌三轮燃油车在义里路义和庄四通加油站前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前方张方超驾驶冀F×××××轻型箱式货车沿义里路由南向北行驶相刮撞后,三轮燃油车侧翻,冀F×××××轻型箱式货车失控又与道路西侧聚贤斋饭店房屋相撞,致齐书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17年6月19日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齐书学、张方超负事故同等责任。冀F×××××轻型箱式货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由其对我方损失理赔。事故发生后经与被告协商未果,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的聚贤庄损失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方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齐书学的驾驶燃油车在此事故中也有损失,应根据其损失比例预留份额。被告齐书学辩称,愿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4时,齐书学驾驶宇通牌三轮燃油车在义里路义和庄四通加油站前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前方张方超驾驶冀F×××××轻型箱式货车沿义里路由南向北行驶相刮撞后,三轮燃油车侧翻,冀F×××××轻型箱式货车失控又与道路西侧聚贤斋饭店房屋相撞,致齐书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齐书学、张方超负事故同等责任。查明,张方超驾驶的冀F×××××轻型箱式货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保定宇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做出评估,总损失为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品损失鉴定书,被告张方超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齐书学与被告张方超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房屋受损。此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齐书学、张方超负事故同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方超驾驶的冀F×××××轻型箱式货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因同起事故也造成了被告齐书学驾驶的燃油车受损,应对其预留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二、被告张方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500元;三、被告齐书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5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方超承担25元,被告齐书学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佳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