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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催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志辉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志辉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催45号申请人:天津市志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平江道20号。法定代表人:黄常媖,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市志辉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市志辉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56,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付款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雅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临沂朝阳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1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志辉机电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志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沂红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