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志珍与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珍,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5292号原告:刘志珍,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来祥,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3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53097468Q。法定代表人:曾郴。被告: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立新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701K。法定代表人:谭冲。原告刘志珍诉被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志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97元,由原告刘志珍负担。审判员 何诗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