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永德申请执行方国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德,方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德,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方国兰,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德与被执行人方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