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耀仪与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仪,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5行初48号原告王耀仪,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被告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仪诉被告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处罚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耀仪负担。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审判员 王进成人民陪审员 李宝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