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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俊方与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方,郑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方,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治国,又名郑志国,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俊方诉被执行人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安民小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治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张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治国银行存款账号1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太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