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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俊豪、赖成鹏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俊豪,又名熊贝,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于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因吸毒于2010年11月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决定进行社区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16年12月被监利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辩护人欧阳冬青,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被告人赖成鹏,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于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因犯窝藏罪于2001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谢勇,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于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姜大凯,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于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逢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俊豪及其辩护人欧阳冬青、被告人赖成鹏、谢勇、姜大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等人在监利县柘木乡一夜宵摊宵夜时,赖成鹏提及因邀约彭某去赌场赌博,彭某先是不去,后来去了又不参与赌博,对彭某不满后,熊俊豪说自己与彭某之前也有矛盾,提出一起去教训彭某一顿,赖成鹏、谢勇、姜大凯均表示同意。2时许,赖成鹏打电话叫朋友戴某开车过来,四人上了戴某的车后,熊俊豪要赖成鹏去搞几件雨衣,熊俊豪到家里拿来口罩,在车上分发了口罩、雨衣,又到姜大凯家中拿来一把砍刀,遂一起驾车来到柘木乡聂河幼儿园。熊俊豪手持砍刀,赖成鹏、谢勇手持卵石,三人翻墙进入聂河幼儿园值班室内,姜大凯趴在围墙上望风。熊俊豪手持砍刀威胁彭某的妻子陈某,逼问彭某的下落,赖成鹏、谢勇对陈某进行殴打。熊俊豪发现彭某在休息室里面不出来,就用砍刀在休息室防盗门上砍了几刀,并用砍刀将彭某停放在院内的车牌号为鄂D×××××的奥迪A4小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破,谢勇用脚将车后备箱左侧车身踢坏,赖成鹏在离开前用手中的卵石将值班室的玻璃砸坏。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毁损的财物合计价值2010元。经监利县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的刑事责任。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提出了监检公诉量建〔2017〕15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判处被告人谢勇、姜大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熊俊豪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熊俊豪具有自首、赔偿并得到谅解的情节,应得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等人在监利县柘木乡一夜宵摊宵夜时,赖成鹏提及因邀约彭某去赌场赌博,彭某先是不去,后来去了又不参与赌博,对彭某不满后,熊俊豪说自己与彭某之前也有矛盾,提出一起去教训彭某一顿,赖成鹏、谢勇、姜大凯均表示同意。当日2时许,赖成鹏打电话叫朋友戴某开车过来,四人上了戴某的车后,熊俊豪要赖成鹏去搞几件雨衣,熊俊豪到家里拿来口罩,在车上分发了口罩、雨衣,又到姜大凯家中拿来一把砍刀,遂一起驾车来到柘木乡聂河幼儿园。熊俊豪手持砍刀,赖成鹏、谢勇手持卵石,三人翻墙进入聂河幼儿园值班室内,姜大凯趴在围墙上望风。熊俊豪手持砍刀威胁彭某的妻子陈某,逼问彭某的下落,赖成鹏、谢勇对陈某进行殴打。熊俊豪发现彭某在休息室里面不出来,就用砍刀在休息室防盗门上砍了几刀,并用砍刀将彭某停放在院内的车牌号为鄂D×××××的奥迪A4小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破,谢勇用脚将车后备箱左侧车身踢坏,赖成鹏在离开前用手中的卵石将值班室的玻璃砸坏。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毁损的财物合计价值2010元。经监利县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5月31日及2017年6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赔偿了陈某、彭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戴某、王某、姜某、廖某、郑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价格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频监控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姜大凯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俊豪有劣迹、被告人赖成鹏有前科,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俊豪、赖成鹏、谢勇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大凯在作案中的罪责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俊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俊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人赖成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止。)三、被告人谢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止。)四、被告人姜大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唐良刚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