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0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线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线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2号326室。法定代表人:夏跃,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付铮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敦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雅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线传媒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雅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00元,由上诉人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罗 珊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付双成书 记 员 宋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