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候中萍与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中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1022民初1025号原告:候中萍,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翼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栋,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翼城县。负责人:宋长明,系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龙,系该医院法律顾问。原告候中萍与被告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中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栋、被告山西省翼城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翼城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候中萍各项损失28098.8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我到翼城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神经内科看望我的姐姐侯中英,病房内由于陪侍板凳稀缺,我便坐再病床上与姐姐闲聊,突然床的挡板跌落使我坠床头部受伤。事后我在翼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9天,被诊断为:枕骨骨折头皮血肿,右肩部软组织伤。此次事故给我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5915.26元(住院医疗费5063.16元、门诊费203元、复查费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误工费7414.76元,护理费586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28098.82元,事故发生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赔,被告总是推脱不予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我头部受伤,请求判令其赔偿我损失28098.82元。被告辩称,1、原告损伤是其自己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造成的损伤,责任应由其负。2、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当时发生的事实有出入,原告并不是坐在床上而是躺在床上,造成枕骨受伤,这是医院的专用病床,并不是一般的其他床,事后与原告进行调解,由于原告要求的费用过高没有协商成功。我院并没有认可出事是病床的质量问题,原告坐床上的行为姿势不符医院规章,被靠于病床挡板,导致病床损坏所致。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探望其生病住院的姐姐,在神经内科201病房内,原告坐在病床上与姐姐说话,中间背靠了一下病床挡板,挡板跌落,原告坠床,头部,肩部受伤,经县医院诊断为枕骨骨折,头部血肿,右肩软组织伤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59天,花去医疗费5063.16元,门诊费203元,复查费649.1元。原告找被告索赔,被告一直未予赔偿,原告诉至本法院。本院认为,病人生病住院,亲戚朋友前往探视,乃人之常情,本无不当之处,但病床为病人专用,探视人员坐在病床上已为不妥,又背靠病床挡板,从而引发事端,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允许探视人员进入病房,可见该探视行为不违反其内部规定,病床前缺少陪侍板凳,坐在病床上同病人交谈,询问病情,说一些安慰、鼓励或宽心的话语,也为一种常态,医院对此方面亦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事发时也未对被告坐在床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且按常理来说背靠一下病床是不会发生如此之事,主要原因是医院对病床缺乏定期检修,以致病床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未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翼城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候中萍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098.82元的百分之八十即20079.06元,另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候中萍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告翼城县人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文兵人民陪审员孙浩人民陪审员苏萍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