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执恢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涛,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3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负责人:宋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涛,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娜,女,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涛、孙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准确,无法查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