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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491号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强,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新民市。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