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卫与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黄卫,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涛,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卫与被执行人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卫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6民初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覃道辉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