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洪利与被执行人徐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1289号徐海彬:你与曹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洪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徐海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洪利2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从逾期之日2014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36154元及执行费22400元。收款单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账号:208180102100048870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