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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育琼与阮国庆、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育琼,阮国庆,成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张育琼,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阮国庆,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成丽华,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育琼与被执行人阮国庆、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国庆的工资收入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张育琼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方显章审判员  王望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百度搜索“”